第五章资产管理、使用

第四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。

(二)捐赠。

(三)政府资助。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。

(五)利息。
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收入及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,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。

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,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。

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:

(一)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
(二)必要的日常运营开支、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。

(三)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
第四十四条本协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本团体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
第四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四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,应当进行财务审计,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。

第四十七条本协会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