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七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

第五十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,应当终止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。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。
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。

(四)自行解散的。

第五十一条本团体终止,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,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,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。

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前,须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,负责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三条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。

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。